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文件
云防水防腐保温协[2016]08号
————————————————————————————————————
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协会各部门、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会员单位充分认识团体标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团体标准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化管理工作。
附件: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培育和发展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团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
1、协会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由协会会员及相关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会员间共同、重复使用的标准。
2、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企业,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参加制定协会团体标准。
3、团体标准按其适用范围,适用于协会会员或协会分支机构会员。
4、协会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协会成立“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小组由协会负责人牵头组成,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等工作。
第四条协会成立“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对协会团体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协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六条协会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团体标准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无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可由会员单位联合发起设立工作组。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
第七条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编制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发布阶段、出版和实施阶段。
第八条预研阶段:
1、拟制定的标准需有至少五家以上共同使用标准的单位发起,标准项目发起单位须对标准可解决的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性、标准如何实施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共同发起单位应确定其中一家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标准的提案,标准各阶段文件的编写、修改,标准项目计划的进度控制,以及与其他单位、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沟通协调。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须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提案(标准提案的编写宜符合GB/T1.1-2009的要求)和实施方案。专业领域有工作组的可向工作组提交,无工作组的可向协会标准化工作部提交。建议书要明确阐述需要解决的问题,及调研和分析情况。
3、标准的提案采用投票方式进行初审,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组委员对标准提案、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需取得半数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给出提案是否可提交立项的建议。
第九条立项阶段: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标准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部进行汇总,提交至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审批后予以立项,并公示。
第十条编制阶段:
1、标准的编制要以矛盾的协调过程为主线,标准要反映相关各方求同存异的结果。
2、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调研,修改标准草案,进一步细化配套实施方案,标准的内容在共同发起单位间应达成一致。
3、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可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标准起草单位应保留达成一致的必要文件。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阶段:
1、标准化工作部或工作组负责组织标准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依据标准的性质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包括两个部分:
——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组委员中进行,由委员进行投票,需取得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记录委员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在协会会员或协会分支机构会员中进行,由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的材料。
3、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的标准项目负责人要负责收集意见,对意见和建议分析并在共同发起单位间达成一致后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当对意见进行了合理的处理后,修改标准形成标准送审稿。
4、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可通过工作组提交至标准化工作部,无工作组的可直接提交至标准化工作部。
第十二条审查、发布阶段:
1、标准化工作部负责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审查组由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部分工作组委员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审查组中不应有起草组成员单位的专家,评审需有2/3以上委员通过,并应给出是否通过的评审结论。
2、主要起草单位或确定的标准项目负责人应依据评审结论及修改意见,修改标准完成标准报批稿,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交至标准化工作部。
3、标准化工作部将标准报批稿、委员会评审结论、以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经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出版阶段:
标准化工作部负责标准的校准,标准的编号,档案整理、保存,标准文本的印刷等工作。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T/YNWAI XX—XXXX
第十四条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标准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当协会与其他组织有共同发布标准的需求时,在标准预研阶段应就标准发起、编制、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实施,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达成一致。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评价
第十六条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依据标准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十七条标准批准发布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标准有效性评估。评估工作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部组织,评估组由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或工作组委员,以及相关的专家组成,评估组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结论为修订的,应给出具体修改建议或解决方案,结论为废止的也应给出具体的依据。
第十八条确需修订的标准依据“第三章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的规定,重新进入标准制订程序。
第十九条对不适用的标准,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部向协会团体标准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废止。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标准工作组的日常支出由工作组自筹,应在工作组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编制标准过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标准联合发起单位自筹,应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六章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版权。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协会会员可通过协会标准化工作部或协会分支机构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专利。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三条关于标识。协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YNWAI”;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四条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标准的使用。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协会的同意;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制定的其他配套管理办法应符合本办法,本办法由协会标准化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