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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析

2021-03-05 15:03:22   
 

 

原告蒋某于2001年购买了位于北京昌平某小区6层顶楼的房屋,同年夏天,房屋开始渗漏。此后,每年雨雪天气,房屋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漏,导致屋内返潮,卧室顶板墙面起皮、脱落、发黄;卫生间排水管外壁及墙面砖存在渗漏水,时间长了也有发霉现象;客餐厅顶板、墙体饰面层存在渗漏水,导致墙面发黄。

蒋某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反映屋顶漏水问题,希望物业安排人员上门维修,物业公司却一直未出面解决。蒋某因无法忍受较差的居住环境,于2007年自行找人对房屋渗漏水进行修复,渗漏现象有所缓解。此后,蒋某多次找某物业管理公司,但物业都以房屋维修费用应当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维修金不足,无法维修为理由推辞。蒋某因此诉诸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蒋某维修费用共计7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蒋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蒋某房屋屋顶漏水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中心现场勘验时可见涉诉房屋以下部位存在渗漏水痕迹。

1、卧室顶板饰面层起皮、脱落,存在渗漏水痕迹,

2、墙体饰面层开裂,并存在渗漏水痕迹,

3、卫生间排水管外壁及墙面砖存在渗漏水痕迹,

4、客厅顶板、墙体饰面层起皮、脱落,存在渗漏水痕迹,

5、餐厅顶板、墙体饰面层存在渗漏水痕迹。

 

根据上述勘验情况,鉴定中心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1) 涉案房屋防水构造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条文规定;
2) 涉案房屋建于1995年,屋面防水层至今已投入使用20余年,期间未更换防水层及进行规范维修。现防水卷材存在严重老化、开裂现象,搭接缝张口、翘边,防水层业已完全破损。
3) 室内各房间及阳台、檐口顶板均存在渗漏水痕迹;屋面防水层早已超过耐用年限,不具备防水功能。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房屋存在漏水事实,关于漏水的具体原因也经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且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共有部位未尽到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导致屋面破损,进而造成业主房屋受损。该物业管理公司应对蒋某的室内修复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蒋某维修费用及漏水造成的损失共计金额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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