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
2020年11月4日上午11点30分许,宏圣北小区2号楼西侧吊笼施工升降机司机张爱梅将施工升降机停靠在地面后下班休息,升降机处于待机状态。中午,方舟公司的三名防水工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进入施工现场。3人进入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自行操作施工升降机前往楼顶进行屋面防水作业。当施工升降机运行至24层以上,第7、8节标准节连接螺栓失效,西侧吊笼连同上端7节标准节一起向西倾覆,从距地面约70米高处坠落至地面炉渣堆上造成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3人死亡。该事故迟报近8小时。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第7、8标准节间东侧两条螺栓的螺母缺失,螺栓连接失效,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从地面上升越过最高一道附着约1米时,第8节以上自由端部分无法克服来自西侧吊笼的倾覆力矩,发生断裂性倾覆。
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瑞圣达公司。作为施工升降机租赁公司和安装单位,违规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评估、没有安全技术档案的施工升降机租赁给中富公司;伪造《建筑起重机安装告知资料》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情况》、晋塔公司副总工刘晋亮签字、晋塔公司公章等签订《安装合同》《安全协议》办理安装告知表和使用登记表;冒用晋塔公司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派遣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违规安装、维护和保养。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宏圣公司。该公司将使用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业务违规分包给中富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职责;备案项目负责人与实际项目负责人不符,且配备不具备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方舟公司、中富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监理部门下达的事故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指令;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富公司。劳务分包公司(2#楼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违法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租赁、使用不符合规定(限制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履行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职责;安排未取得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方舟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张立智(事故中3人均死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和日常用工管理;未与中富公司签订交叉作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防水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升降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德宇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理职责;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由山西省住建厅报请住建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铭基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升降机使用登记资料审核流于形式、隐患整改不彻底。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百强公司。作为事故升降机检测检验单位,违法安排无检测检验资质人员孙相国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测检验;违法编制、出具虚假施工升降机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建议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资质;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5人)
此外,山东百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针爱喜等6人被行政处罚,另有20人被追责问责。
防水施工须谨防高空坠落
防水施工人员也需要增强安全意识,动规避风险,对自己的身体条件、专业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永远不会重来,千万不要把安全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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