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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高坠致3名防水工死亡,32人被追责,多人移交司法处理!施工安全不可麻痹大意!

2021-10-13 12:37:55   

2020年11月4日12时44分许,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2#楼新建住宅楼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高落事故,该事故造成3名准备进行屋顶防水的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08万元 。该事件发生后,引发较大社会关注。近日,这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公布,32人被追究责任,多人移交司法处理
三名防水工逝去,带来了三个幸福家庭的破碎,而事故的责任人也很可能面临漫长的牢狱岁月,美好的青春时光在监狱中度过,人生的缺憾无法挽回。这起重大事故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可见,哪怕在任何一个环节做好了安全防范,提高了安全警惕,这起事故就很有可能会避免。这又是一个用生命和血泪向我们敲响的警钟:防水施工安全,任何时候都不可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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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详情

 

  

2020年11月4日上午11点30分许,宏圣北小区2号楼西侧吊笼施工升降机司机张爱梅将施工升降机停靠在地面后下班休息,升降机处于待机状态。中午,方舟公司的三名防水工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进入施工现场。3人进入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自行操作施工升降机前往楼顶进行屋面防水作业。当施工升降机运行至24层以上,第7、8节标准节连接螺栓失效,西侧吊笼连同上端7节标准节一起向西倾覆,从距地面约70米高处坠落至地面炉渣堆上造成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和张立智3人死亡。该事故迟报近8小时。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第7、8标准节间东侧两条螺栓的螺母缺失,螺栓连接失效,施工升降机西侧吊笼从地面上升越过最高一道附着约1米时,第8节以上自由端部分无法克服来自西侧吊笼的倾覆力矩,发生断裂性倾覆。

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建设单位为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军旗。项目负责人张庆丰、梁志鹏。

事故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光林。

项目经理王海云(国家一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晋114111104444),项目执行经理屈晋芳(二级建造师,实际现场管理经理)。

事故工程监理单位为山西德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峥。

劳务分包单位为四川中富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崇路。专业分包单位为晋城市方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国栋。

设备产权单位为晋城市瑞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文峰。

设备检测单位为山东百强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针爱喜。

 

调查组给出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企业

1.瑞圣达公司。作为施工升降机租赁公司和安装单位,违规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评估、没有安全技术档案的施工升降机租赁给中富公司;伪造《建筑起重机安装告知资料》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情况》、晋塔公司副总工刘晋亮签字、晋塔公司公章等签订《安装合同》《安全协议》办理安装告知表和使用登记表;冒用晋塔公司起重设备安装资质证书,派遣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违规安装、维护和保养。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宏圣公司。该公司将使用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业务违规分包给中富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职责;备案项目负责人与实际项目负责人不符,且配备不具备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方舟公司、中富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监理部门下达的事故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指令;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富公司。劳务分包公司(2#楼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违法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租赁、使用不符合规定(限制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履行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职责;安排未取得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方舟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欧阳三坦、欧阳洋洋、张立智(事故中3人均死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和日常用工管理;未与中富公司签订交叉作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防水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升降机。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德宇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理职责;针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未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由山西省住建厅报请住建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铭基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升降机使用登记资料审核流于形式、隐患整改不彻底。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柒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百强公司。作为事故升降机检测检验单位,违法安排无检测检验资质人员孙相国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测检验;违法编制、出具虚假施工升降机检测检验报告报告。建议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资质;建议由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人民币壹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人员

免于追责(1人)
欧阳三坦,男,方舟公司防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纪律,擅自违规操作事故施工升降机。鉴于在该起事故中遇难,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5人)

1.郑文峰,瑞圣达公司法人,伪造、出具虚假合格证明文件、特种设备备案证明,提供超期服役的设备用于生产,未取得安装资质违规安装设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孙相国,百强公司业务员,无检验资格开展检测工作,伪造事故升降机《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中检验员、审核员、批准人签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赵保江,中富公司宏圣北区负责人,未取得建筑劳务资质,违法承揽工程;违法承包该项目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升降机,安排未取得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人员上岗作业,未履行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屈晋芳,宏圣北小区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未审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情况;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成后未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对施工人员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行为管控不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申晋芳,宏圣北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审核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和安装人员资质、专项施工方案;未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山东百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针爱喜等6人被行政处罚,另有20人被追责问责。

 

防水施工须谨防高空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使人与物有各种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在防水施工中,常涉及到外墙、屋面、外窗等高处施工,这些部位也是近年来防水施工高空坠落发生频次最高的部位。
为防止高空坠落,我们须提前做好各种预防与控制措施,尽一切可能预防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在管理上,项目经理对项目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施工前利用半天时间集中对各项目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一次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要明确岗位责任,熟悉作业方法,掌握技术知识,执行操作规程,管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
高处防水施工作业,需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还需设置安全网。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人员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保护作用;在2m(含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如悬空作业场地没有系挂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用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楼层周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等须设置防护栏杆和搭设安全立网,既可防止人员坠落,也可防止各种物料坠落伤人。此外,使用脚手架时需确保脚手架质量,使用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防水施工人员也需要增强安全意识,动规避风险,对自己的身体条件、专业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永远不会重来,千万不要把安全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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