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
和《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会员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六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协会负责人会议审定。
第七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主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九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