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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水联盟成员自律公约

2016-05-17 09:44:09   

                 云南省防水联盟成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盟成员在行业内的自律性管理,树立联盟成员的行业形象,营造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规范云南省防水防腐保温行业协会防水联盟成员单位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工程质量和防水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全体联盟成员单位达成共识,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是:建立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联盟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规,所生产的国标及行标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根据我省特殊气候条件及市场需求生产的沥清类防水卷材,应统一执行由协会编制的联盟标准《高聚物改性沥清防水卷材》,并认真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以服务求效益,努力树立企业和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协会编制的团体标准《橡塑共混改性沥清防水卷材》文本,全体联盟成员统一使用。

第六条 联盟成员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信息,及时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协会将通过协会简报、网站等方式发布通告,并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协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联盟成员单位,协会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询、调查、取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分别追究其违约责任:

   1、由协会秘书处对其警告并则令整改;

   2、在协会简报、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暂停协会会员单位资格,担任协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相应职务的提议;

   4、情节严重的,由协会建议行政部门做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公约对所签约的联盟成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条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公约自2015年8 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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