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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迎来这些调整!

2021-11-03 14:33:50   

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迎来这些调整!

 

 

 

近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

申报评审迎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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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渠道:


 

  • 凡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 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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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标准:

 

  •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

     

  • 对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

     

  •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省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凭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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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价方式:



  • 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 各地要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

     

  •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

 

一、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政策

 

(一)明确职称评审范围。凡在我省的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来滇投资创办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统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申报评审。

(二)拓宽职称评审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凡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三)探索社会组织评审。坚持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以及专业化的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组织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四)支持民营企业自主评审。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

(五)建立评审兜底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按职称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行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等环节兜底负责,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参与职称评审。

 

二、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时,要广泛征求民营企业意见。与民营企业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进入各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积极借鉴国内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制定完善符合我省民营企业行业特点,贴近企业用人需求的职称评审标准。

对民营企业已聘用的应用型人才,申报职称时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中的核心人才或省级“项目+团队”核心成员,可凭企业董事长或团队带头人签署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

 

三、进一步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巩固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对于当地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积极协调落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于当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按照规定做好委托评审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对民营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四、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服务

 

各地要加大对民营企业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及时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审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权利。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进一步简化申报评审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逐步实现民营企业职称无纸化申报和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除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外,应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对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监管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合理确定通过率,把好评审质量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

民营企业要认真履行审核推荐主体责任,对申报人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廉洁自律等审核把关。从严查处审核把关不严、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对采取欺骗、造假或其他违纪违规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一律撤销其职称资格。对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主体责任,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民营企业,暂停其职称推荐资格。要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自主评审民营企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另外,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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